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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与上诉人张**、何**、商丘市**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上诉人张**、何**、商丘市**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张**于2012年11月8日向睢**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3357.81元,误工费10024元、护理费6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0元、营养费230元、交通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177587.56元(含间接受害人的扶养费54931.84元)、后续治疗费7240元、鉴定费1500元,共计233319.37元。睢**法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2012)睢民初字第1405号民事判决。原告与三被告均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王**、韩*,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上诉人何**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陈**,上诉人商丘市**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诉称被涉案挂靠车辆高边栏杆砸伤,车主是否属于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商丘市**有限公司与挂靠车辆车主之间以何种方式挂靠车辆、以何种方式从挂靠车辆中取得利益,在上诉人张**未起诉车主的情况下,商丘市**有限公司承担5%的赔偿责任法律适用是否充分,各当事人间责任承担依据是否充分。综上,本案基本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睢县人民法院(2012)睢民初字第14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睢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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