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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杨**与被申请人李**健康权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因与被申请人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商民二终字第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杨**申请再审称:一、李**酒后到申请人家闹事,并直接动手打人,申请人是在李**拿瓦片砸申请人时,申请人用手挡的,系正当防卫,并不存在将李**殴打致伤的情形,李**受伤系自身原因造成,申请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李**应承担全部责任。二、申请人在接到二审法院的开庭传票时,才知道一审判决已下来,一审并未通知申请人领取判决书,亦没有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申请人在领取判决书时就提出上诉,但一、二审法院未予准许,显然侵犯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申请人不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在与杨**发生争执时,李**用瓦片砸杨**,杨**在用手阻挡过程中,致李**眼部受伤的事实以及杨**在本次纠纷亦由一定过错、并承担30%的责任已被本院生效的(2013)商民二终字第368号民事判决所确认,故杨**称其对李**的损害后果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杨**再审称没有收到一审判决书,但在二审审理时并未提出,因此不属于《民诉法》规定的进入再审的情形,现杨**在再审期间亦未提供新证据,故杨**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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