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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余**与被上诉人赵**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余**与被上诉人赵**健康权纠纷一案,赵**于2013年11月5日向宁**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余**给付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等合计79150.32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宁**民法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2013)宁民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余**、被上诉人赵**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余**于2014年6月10日庭审后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余**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余**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79元,减半收取789.5元,由上诉人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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