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许*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永城市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3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同年4月2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上诉人许*到庭应诉。上诉人张**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法应按上诉人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张**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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