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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第一中学与被申请人王**、史振岐健康权纠纷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上诉人王**与原审被上诉人史**、商**一中学、商**一中学分校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0日作出(2009)商民终字第65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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