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审上诉人王**与原审被上诉人史**、商**一中学、商**一中学分校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0日作出(2009)商民终字第65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上诉人高**与被上诉人戚**、陈**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再审申请人杨**、杨**与被申请人刘**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再审裁定书
上诉人吴**与被上诉人王**、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夏邑县**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马**,原审被告张支援、夏邑**理局、夏邑**理局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罗**与罗新礼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崔**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胡**与被上诉人富**公司夏邑支公司、被上诉人窦**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臧*与被上诉人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曹**与被上诉人曹**、赵**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高**因与上诉人张*、被上诉人梁园区谢集镇国杨超市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