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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臧*与被上诉人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臧*与被上诉人李**健康权纠纷一案,臧*不服夏邑县人民法院(2014)夏*初字第02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臧*于2015年3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臧*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臧*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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