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崔**健康权纠纷一案,崔**于2014年12月5日向民**民法院提起诉讼。民**民法院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2014)商梁民初字第01851号民事判决,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王**于201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