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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曹**与被上诉人曹**、赵**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曹**因与被上诉人曹**、赵**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柘城县人民法院(2014)柘民初字第1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曹**的委托代理人赵**,被上诉人曹**、赵**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曹**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46元减半收取323元,由上诉人曹**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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