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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与上诉人郑**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与上诉人郑**健康权纠纷一案,郑**于2013年5月28日向商丘**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郑**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7790元,该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商梁民初字第1502号民事判决。郑**及郑**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于2014年3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本案一审起诉及二审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撤回一审起诉及二审上诉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因上诉人郑**申请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失去裁判的前提和上诉的基础,原审判决应予撤销,本院对上诉人郑**的上诉请求亦不再进行叙述和评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3)商梁民初字第150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郑**撤回一审起诉及二审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上诉人郑**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上诉人郑**负担735元,上诉人郑**负担53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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