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与被上诉人王**、王*健康权纠纷一案,被上诉人王**、王*于2014年3月19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起诉,2014年4月7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夏*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吴**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吴**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吴**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