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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夏邑县**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马**,原审被告张支援、夏邑**理局、夏邑**理局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夏邑县**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马**,原审被告张支援、夏邑**理局、夏邑**理局健康权纠纷一案,马**于2012年8月17日向夏**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支援、夏邑**理局、夏邑**理局、夏邑县**民委员会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及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66268元。夏**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2)夏*初字第2165号民事判决。夏邑县**民委员会不服原判,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马**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马**撤回对上诉人夏邑县**民委员会及其原审被告张支援、夏邑**理局、夏邑**理局的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因被上诉人马**现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失去裁判的前提和上诉的基础,原判决应予撤销,本院对上诉人夏邑县**民委员会的上诉理由不再进行评判。但一审诉讼费不因被上诉人马**的撤回起诉而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2012)夏*初字第216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马**撤回对上诉人夏邑县**民委员会,原审被告张支援、夏邑**理局、夏邑**理局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被上诉人马**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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