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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杨**、杨**与被申请人刘**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杨**因与被申请人刘**、原审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商民二终字第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杨**、杨**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判决结果不当。原一、二审没有依法对被申请人刘**的伤情及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并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程序违法。申请人提供的证人证言能证明刘**没有精神障碍,原审判决支持刘**的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错误。且刘**与其妻子牛**的四个子女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牛**的前夫是因为交通事故死亡,其四个子女的抚养费已经得到赔偿,不存在由刘**另行支付抚养费,因此原审不应支持该四个子女的抚养费。申请人杨**未对刘**实施殴打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进入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经郑州弘正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患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与2008年8月22日的打架事件有直接因果关系。原一审法院又另行委托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综合躯体受伤程度与精神损伤程度,对刘**伤残等级进行评定,完全符合该执业提示的规定。申请人申请重新鉴定不符合《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需要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原审不予准许其重新鉴定的申请并无不当。

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是否导致刘**罹患精神疾病应以专业精神病学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准,申请人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足以显示被申请人刘**的全部精神状态,亦不能证明郑州弘正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不真实,故申请人称刘**没有精神疾病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被申请人刘**原审时提供的证人证言和事发时公安机关出警民警杨**、王**的陈述,能相互印证证明申请人杨**参与殴打刘**的事实,因此申请人称杨**没有参与殴打的理由不成立。

原审依据刘**提供的结婚证确定刘**与牛**已经登记结婚,刘**与牛**未成年子女耿*、耿**、耿*、耿**形成了具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子女关系,原审判决支持该四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即便该四个子女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已经在另案中得到赔偿,亦不能免除本案中刘**的抚养教育义务及申请人的侵权责任,故申请人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杨**、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杨**、杨**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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