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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宋**、王**,原审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宋**、王**,原审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宋**于2013年11月12日向柘**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王**、王**、王**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03000元。柘**民法院于2014年5月25日作出(2013)柘民初字第1446号民事判决。王**不服原判,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8月5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宋**的委托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王**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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