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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郭**与被上诉人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因与被上诉人张**健康权纠纷一案,张**于2013年9月5日向夏**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郭**赔偿其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73069.7元。夏**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夏民初字第1847号民事判决。郭**不服原判,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3月11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的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司忠诚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郭**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郭**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630元按原判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郭**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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