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史**因与被申请人黄**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商民二终字第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史**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审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崔**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胡**与被上诉人富**公司夏邑支公司、被上诉人窦**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臧*与被上诉人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曹**与被上诉人曹**、赵**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宁陵县供电局、窦*与被上诉人刘**、刘**、田**、刘**、刘**、刘**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再审申请人韩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韩**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再审裁定书
上诉人邓**与被上诉人赵*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马培西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赵**与被上诉人商丘市**总公司及原审被告赵**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张**、张**、马*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原审被告马**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