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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与被上诉人商丘市**总公司及原审被告赵**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与被上诉人商丘市**总公司(以下简称“万里公司”)及原审被告赵**健康权纠纷一案,经商丘市**民法院审理,该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2014)商梁民初字第01395号民事判决,赵**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赵**于2014年9月25日自愿申请撤回对万**司及赵**的上诉及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赵**自愿撤回对万**司及赵**上诉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因赵**撤回起诉,原审判决失去存在的前提和上诉基础,该判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4)商梁民初字第0139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赵**撤回对商丘市**总公司及赵**的上诉及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各650元,减半收取3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上诉人赵**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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