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与被上诉人商丘市**总公司(以下简称“万里公司”)及原审被告赵**健康权纠纷一案,经商丘市**民法院审理,该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2014)商梁民初字第01395号民事判决,赵**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赵**于2014年9月25日自愿申请撤回对万**司及赵**的上诉及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赵**自愿撤回对万**司及赵**上诉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因赵**撤回起诉,原审判决失去存在的前提和上诉基础,该判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4)商梁民初字第0139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赵**撤回对商丘市**总公司及赵**的上诉及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各650元,减半收取3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上诉人赵**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