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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白**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香诉被告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定于2014年9月18日上午9时整在滑县人民法院白道口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因原告王*香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在规定的开庭时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说明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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