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刘**申请执行南天路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南天路长期在外打工,也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向法院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经查证,此系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滑县人民法院(2012)滑王*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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