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又名刘**与南天路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刘**申请执行南天路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南天路长期在外打工,也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向法院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经查证,此系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滑县人民法院(2012)滑王*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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