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唐*稳诉被告郭**健康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具体地址查无此人,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唐**、孙**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退回原告唐**、孙**。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赵**与赵*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张**、张**、马*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原审被告马**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夏邑县供电局与被上诉人闫文亮,原审被告夏邑**理局、夏邑县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白**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许**及原审被告陈*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
刘**(又名刘**与南天路一案执行裁定书
段*甲与柳*甲、樊**、滑县半坡店乡第三初级中学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许**与和顺章、许**、和守红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与毕某某、毕**、齐**、滑县**中心小学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