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唐**与郭**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唐*稳诉被告郭**健康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具体地址查无此人,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唐**、孙**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退回原告唐**、孙**。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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