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毕某某、被告毕**、被告齐**、被告滑**中心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无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张某某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