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赵*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马**与马培西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赵**与被上诉人商丘市**总公司及原审被告赵**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张**、张**、马*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原审被告马**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夏邑县供电局与被上诉人闫文亮,原审被告夏邑**理局、夏邑县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许**及原审被告陈*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
王**与白**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与郭**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又名刘**与南天路一案执行裁定书
段*甲与柳*甲、樊**、滑县半坡店乡第三初级中学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许**与和顺章、许**、和守红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