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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赵*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赵*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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