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张**、马*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原审被告马**健康权纠纷一案,李某某于2014年3月3日向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张**、张**、马*、马**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计10000元。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柘民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张**、张**、马*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张**、马*的委托代理人孙计划、被上诉人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张**、马*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张**、马*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张**、马*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张**、张**、马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