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邓**因与被上诉人赵*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永城市人民法院(2014)永*初字第2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邓**的委托代理人邓**、刘**,被上诉人赵*的委托代理人夏*到庭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以庭外调解为由,于2014年10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邓**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邓**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邓**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