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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