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永城市永昌**限公司、被告浏阳市大瑶南木花炮厂、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王**与谭**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邸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石**与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常贡献与永**委党校、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诉吕飞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莫**、莫如道与胡**、李**健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韩**、韩**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卞子陵与陈**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与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刘*、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