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永城市**有限公司、浏阳市大瑶南木花炮厂、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永城市永昌**限公司、被告浏阳市大瑶南木花炮厂、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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