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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