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胡**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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