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永城市AA**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永城市AA**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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