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某以被告张**不适格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43元,减半收取1071.5元,由原告朱**法定代理人望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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