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嫚诉被告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嫚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曹**、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诉李**、李**生命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余**诉余传海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阙*菊诉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苗*芝诉被告付广帅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谢**与田**、田传会、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胡**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某某与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永城市**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