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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与孙**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副本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嫚诉被告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嫚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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