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聂**诉被告(反诉原告)王**、向如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聂**和反诉原告王**、向如均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聂**和反诉原告王**、向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聂**和反诉原告王**、向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元,由原告聂**负担,反诉费减半收取45元,由反诉原告王**、向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白**与黄**为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唐河县**民委员会、王**、黄**、牛大岭、李**、熊**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皮**与唐河县**民委员会、王**、黄**、牛大岭、李**、熊**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蒋**与刘**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王**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
上诉人詹**与被上诉人汪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李**健康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黄**与被申请人瞿国成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任**与被上诉人赵**、新**公司健康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再审申请人徐**与被申请人崔**、和建立、和海*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