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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黄**与被申请人瞿国成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黄**因与被申请人瞿国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黄**以双方自行和解,钱已履行为由,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黄**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法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黄**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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