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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良洲诉党鹏健康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诉被告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毛**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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