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诉被告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毛**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聂**诉王**、向如健康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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