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罗山县人民法院(2014)罗*初字第1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9元减半收取1029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