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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姚某某与被上诉人陈某某,原审被告信阳市**一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姚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原审被告信阳市**一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2400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姚某某法定代理人左**,被上诉人陈某某法定代理人陈*,原审被告信阳市**一小学委托代理人李**、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24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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