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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鄢**与被上诉人陈**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鄢**因与被上诉人陈**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13)光民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鄢**,委托代理人程*,被上诉人陈**,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13)光民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光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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