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因与被上诉人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淮滨县人民法院(2014)淮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韩**与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韩**、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淮滨县人民法院(2014)淮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淮滨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