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曾**因与被上诉人吴**、罗山**级中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罗山县人民法院(2014)罗*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罗**民法院于2014年7月29日,向上诉人曾**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要求其于2014年8月5日之前到本院预交,上诉人曾**至今没有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曾**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于2014年9月10日9时,到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参加开庭,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