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阮**因与被上诉人钟**、闵新楚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新县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阮**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钟**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闵新楚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县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