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吴*、陈**、陈**、陈**与被上诉人淮**中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淮滨县人民法院(2014)淮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吴*及其诉讼代理人张**、上诉人陈**的委托代理人王**、上诉人陈**的委托代理人王**、上诉人陈**的委托代理人洪*、被上诉人淮**中的诉讼代理人杨*、廖**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淮滨县人民法院(2014)淮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浉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