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常旺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2012)光民初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常旺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2012)光民初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