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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常旺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常旺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2012)光民初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常旺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2012)光民初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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