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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灵山寺、灵山**公司与被上诉人黄*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灵山寺、灵山**公司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罗山县人民法院(2009)罗*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灵山寺委托代理人,上诉人灵山**公司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黄*委托代理人,罗山**区管理局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罗山县人民法院(2009)罗*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罗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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