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灵山寺、灵山**公司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罗山县人民法院(2009)罗*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灵山寺委托代理人,上诉人灵山**公司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黄*委托代理人,罗山**区管理局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罗山县人民法院(2009)罗*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罗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