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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陶**因与被申请人陈**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陶**因与被申请人陈**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罗山县人民法院(2012)罗**第776号、信阳**民法院(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陶**以双方纠纷在罗**法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已执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陶**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陶**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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