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因与被上诉人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罗山县人民法院(2009)罗*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的法定代理人陈**,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罗山县人民法院(2009)罗*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罗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Ο一Ο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