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贾**、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973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王**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七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上诉人曾**与被上诉人吴**、罗山**级中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李*、吴*、陈**、陈**、陈**与被上诉人淮**中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韩**与被上诉人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邹**、光**公司、湖**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原审原告邹**、邹*、邹*、湖**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古*、冯**与被上诉人梅**财产损害、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张**、石**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常旺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高**、谢**与许**健康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灵山寺、灵山**公司与被上诉人黄*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陈**因与毕**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