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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诉何**健康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何**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原告何**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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