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何**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原告何**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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