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李**与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14年7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陈**与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汪**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吴**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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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与夏**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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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与易汉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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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与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咸真与刘**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