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张**与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方*与任*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夏**与蔡**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余*与汪**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孟**与被告王*、陈*、陈**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诉被告马**、舒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罗*芝诉被告赵中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被告涂杨*、袁**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