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余*与被告汪**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余*于2014年6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余*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撤回对被告汪**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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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珍诉被告苟**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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