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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珍诉被告苟**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珍诉被告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珍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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