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珍诉被告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珍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陈*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被告涂杨*、袁**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熊*美诉被告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夏**与蔡**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余*与汪**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孟**与被告王*、陈*、陈**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诉被告马**、舒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罗*芝诉被告赵中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任*梅诉被告苟**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